柞水县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防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商洛市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独自或共同办理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直部门股室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三委会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大操大办”,是指宴请、庆祝等活动标准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本规定所称“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不良反响,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干部队伍良好形象,本规定所称“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规定范围之外人员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
第六条 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下列行为:
(一)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和单位参加喜庆事宜(除丧葬活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外);
(二)大操大办,化整为零或分批次、多地点变相大操大办;
(三)借机敛财,收受亲属以外人员和单位给予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等物质性利益;
(四)由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婚丧喜庆事宜办理费用;
(五)使用公务车辆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六)组织车队招摇过市,在公共场合摆宴席、鸣炮庆贺,以及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的其他行为。
(七)进行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备案
(一)全县所有县管领导干部举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向县委报告,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同时向县纪委备案;其他党政干部按照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向所在镇、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备案。
(二)领导干部办理喜庆活动应在事前10日填报《柞水县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见附表);操办丧事当时来不及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并在事后10日内填报《柞水县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
(三)报告和备案表需经本人和所在镇、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第八条 违规举办和参加婚丧喜庆事宜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一)隐瞒不报、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二)借机敛财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三)用公款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或其他公物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收缴。
(六)违反规定参加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及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凡是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钱物的,必须在三日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并退回或上交所收钱物。
第十条 对本镇或本部门发生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实行“一案三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违规举办和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举报。县纪委设立举报电话:12388、4343871,县委组织部设立举报电话4343851,接受群众举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