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20]4号)、《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规定》(陕纪办[2020]23号)和《中共商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规定》(商纪办〔2021〕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 受理事项范围: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等换届事项;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四)党和国家功勋荣誊表彰事项,以及经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其他重要评比达标表彰事项;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央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
(七)市纪委、县委交办或者经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员范围:县纪委监委联系监督的干部;拟任县委及市委管理职务的干部。
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听取镇(办)纪(工)委及其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第七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接收市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或其他有规定权限或有授权的单位发来的关于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函件,对征求意见的事项、人员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来函中是否列明征求意见的依据、人员信息是否准确、使用意向是否明确等进行审核后,报委分管组织工作领导审签;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做好政策解释后予以退回。
(二)县纪委组织部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按照联系监督范围分别向联系纪检监察室发送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名单,同时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案管)室、案件审理室或其他相关内设机构。要增强针对性、保密性,既要防止遗漏重要情况,又要避免随意扩大知情范围。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案管)室、案件审理室或其他相关室接到人员名单后,要对问题线索、查核办理情况或党纪政务处分情况进行认真核对,(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与相关纪检监察室做好对接,相关纪检监察室要对相关问题线索、查核办理情况或党纪政务处分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将相关情况报分管、主管领导审签后,送所联系纪检监察室(分别按附件2、3、4格式)。
(四)各镇(办)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收到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名单后,要认真核对问题线索,综合分析研判具体情况,提出回复意见,报主要领导审签后,报所联系纪检监察室(按附件5格式)。
(五)所联系纪检监察室要认真检索干部廉政档案,查阅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的历史记录,结合上述反馈情况和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认真比对核实,严格审核,突出政治把关,研究提出回复意见,并对是否影响使用给出明确意见,报委分管、主管领导审签后,反馈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按附件1格式)。
(六)县纪委组织部对所联系纪检监察室反馈回复意见汇总整理起草复函,经县纪委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审核后,报县纪委主要领导审签。对于涉及正在进行核查等敏感情况的需要稳妥把握,对外回复意见一般不提供具体问题线索。
第八条 党风廉政回复意见应确保逻辑严密、表述清晰,一般按照以下7种回复格式办理: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收到来信、举报,系重复件。这种情况须注明重复件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结果,提出建议影响或不影响使用意见。
(三)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这种情况可建议暂缓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四)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函询,本人予以否认,组织予以采信,已了结。这种情况可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已了结。这种情况可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函询或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这种情况应进行综合研判(综合考虑问题性质、程度及处理情况,如:是否涉及违纪违规,是否属存在一定问题但已对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本人是否整改、问题是否了结,是否给予诚勉谈话、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是否已过等)后,提出建议影响或不影响使用意见。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这种情况可建议对其不宜使用。
此外,对其他恃殊情况,应如实说明,个别处理。
第九条 各纪检监察室要提高线索处置效率,加快消化存量问题线索,尤其要加强对关键岗位和有可能进一步提拔使用人员问题线索的研判处置,提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前瞻性。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反馈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委领导报告,提高问题研判时效性,防止久拖不回。对“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的相关人员,须在问题核查结束后及时将补充回复意见反馈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同时,按照廉政档案有关要求,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的分类、保管、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要加强与县委组织部日常沟通联系,建立大批量征求意见提前沟通、县管干部任免职信息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确保预留合理时间,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十一条 委机关各相关内设机构及镇(办)纪(工)委、各派驻机构需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有关人员党风廉政情况的;
(二)对反映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
(四)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其他公职人员的廉政回复意见,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废止。